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 2 項: 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依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1 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 5 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1 條 )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 (財政部 65.9.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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