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贈稅之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要特別注意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繼承人必須履行與請求權價額相當之財產予生存配偶,未依規定履行者,應追繳遺產稅。 許多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即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國稅局審理後核准扣除,繼承人等亦繳清應納遺產稅款,並辦妥協議分割繼承遺產。可別忽略了,國稅局會於事後請繼承人提示其以動產交付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生存配偶之情形,納稅義務人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將被繼承人遺產中為繼承人履行請求權部分與繼承作區分。繼承人交付或移轉相當於該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予生存配偶時,應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登記原因,倘因某些原因不能配合而以「繼承」為登記原因,稽徵機關將續予列管,俾未來該配偶死亡核課遺產稅時,與其繼承之已納遺產稅財產有所區分。 另實務上常有民眾因對稅務法規不熟悉,而錯誤地於被繼承人重病或於死亡前,陸續移轉財產給配偶以節省遺產稅(因配偶之間的財產移轉免課徵贈與稅、增值稅…. 等) ,因屬不計入贈與之財產,故未申報贈與稅;後來,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又沒有經過專業人士詳細規劃而未將該生前贈與給配偶的財產申報為遺產,結果被國稅局查獲,不僅將該漏報的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而且還要依漏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故納稅人在做遺產節稅規劃時一定要非常謹慎! 所以,請納稅義務人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應考量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之財產狀況及相關稅賦與登記事宜,應請專業人士詳細事先規劃,以免不僅無法節稅;反被補罰款而徒增損失。 二. 不動產移轉稅費之規定: 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亦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因屬無償移轉,依法應由取得所有權者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為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故與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完全相同,分述如下:    (一)房屋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移轉者,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至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並非契稅規定應繳納契稅之範疇,所以免繳納契稅。    (二)因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應申報繳納印花稅。但因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非屬上開規定繳納印花稅範圍,故不須繳納印花稅。    (三)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無償移轉,屬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應由取得所有權之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 註:但得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並可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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