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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儲蓄投資免扣證】如何申請?

  答:納稅義務人的戶籍地址如果是在桃園縣的話,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核發「儲蓄免扣證」,一份免扣證可以連續使用,不用每年換新,等到這張免扣證不夠填寫的時候,再拿舊證及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至換發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之任一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換發新證。

 

2.什麼是【利息所得】?

  答: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但是依照郵政儲金法的規定,在郵局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另外,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除了依規定扣繳稅款以外,不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總額,但是所扣繳的稅款,不得抵繳也不能申請退還。(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

 

3.什麼是【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答:把財產出租收到的租金和押金,或財產出典的典價運用產生的收入就是租賃收入,而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是權利金收入。把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掉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就是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

 

 

4.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答: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三十萬元。 例如:某甲九十五年度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支出十八萬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十萬元,那麼某甲九十五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十八萬減十萬後所剩的八萬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一、房屋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的戶籍必須在這個地址,而且這個房子必須 沒有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三、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座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清償證明、新的借款契約書、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和繳息清單,以憑核認。 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九十八萬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台灣銀行貸款一百五十萬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一百五十萬,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九十八萬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 (財政部86.06.06.台財稅第860266008號函) (所得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五小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

 

5.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綜合所得稅?

  答: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五月一日起到五月三十一日為止,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前要先計算應該繳納的稅款,並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或是以繳稅取款委託書填寫正確的納稅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金融機關名稱、存款種類、帳號、應繳稅額等資料,並蓋好原留印鑑後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6.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答:凡是以技藝自力營生的人,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以及歌唱演藝人員、作曲者、編劇者、漫畫家等都屬於執行業務者,以他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掉各項費用或成本以後的餘額就是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

 

 

7.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答: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選擇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時,可自行選擇向中華民國國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或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單位申報(居留台北市者,請到台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台北市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申報,夫妻均應合併填一張申報書。

 

 

8.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一方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何種身份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七十三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八O七七二號函)

 

 

 

9.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應如何申報?

    答:這個問題分二點來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他的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二、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和他的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申報的時候,要準備戶籍謄本作為證明。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的扶養親屬,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申報或分別由雙方申報,否則應該由實際扶養的一方辦理申報。(財政部66.9.3.台財稅第三五九三四號函)

 

10.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的文件有: 一、需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 二、贈與人、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三、贈與契約書。 四、贈與標的如果是不動產,請檢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收據影本。 五、贈與未上市公司股票,請檢附該公司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贈與稅申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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