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黃司宇/苗栗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可享按千分之2稅率計徵的優惠,但須符合相關要件且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方能適用。

稅務局指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等要件,並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符合者才可以自申請當年起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意指土地上須有房屋,也就是土地為建造房屋的坐落基地或法定空地方可。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是自己的土地就可以申請。

例如,小新在104年3月買房,房屋坐落於竹南鎮A土地,104年4月繼承南庄鄉B土地,B土地為空地。104年5月11日申請A、B 2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經查證結果,A土地符合規定,自104年起按千分之2稅率繳納地價稅。B地號土地因係空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意義,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可多利用稅務局網站提出申請,避免往返奔波。

引用:http://mobile.n.yam.com/m/news.php?id=2015052204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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