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既成道路?私設道路?計畫道路?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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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3-10-24-19
2013/11/15 16:56
好房News記者葉秀媛/綜合報導
奢侈稅上路,不少投資客轉向炒作預售屋,導致房價依舊居高不下。而針對預售屋炒作現象,國稅局嚴查預售屋買賣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發現部分購買預售屋者,誤以為外國人不在國稅局預售屋交易查核範圍,先以外國親友名義預訂(紅單)或簽約,然後在簽約(實際移轉)前再轉售他人,規避相關稅負。結果不僅被查到,補稅之外還要被罰鍰,可說是得不償失。
外國人買賣預售屋也是要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資料,國稅局就能查獲,提醒民眾別心存僥倖!(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提醒民眾別投機取巧,因為雖然預售屋買賣不需要辦理實價登錄, 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換約資料及資金流程等都必定留下紀錄,國稅局還是可以查得到,帳目一目瞭然,所以還是別有僥倖的心態!而且被查到的話,最高可課稅40%,遠比奢侈稅的10%至15%還要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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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圖
履約保證說明
起源
為了降低不動產交易的風險,減少不動產交易的紛爭,我們引進先進國家在不動產買賣中強制執行的「ESCROW」制度,配合我國的交易習慣,由我們擔任「付款中間人」的角色,並結合地政士與金融機構設計了這套機制,這個機制的業務名稱是「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履約保證」,只是大家習慣叫它「履約保證」。
功能
在買賣過程中,由不涉及交易利益的公正第三人(我們公司)介入交易過程,依照買賣雙方(或多方)的買賣契約書,暫時託管買方價款、賣方文件,待雙方契約條件達成後,始依買賣契約書之約定交付予各別當事人;若交易過程中,遇有違約情況,我們會依照買賣契約書所載辦法辦理返還價金或停止產權移轉等措施。這可以確保買賣雙方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對買賣價金的應有權益,並能有效防制惡意的詐害行為。配合以下的「功能圖」,您就會更清楚履約保證的功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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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房屋銷售陷阱
何謂『成屋履約保證』
成屋履約保障有效保障買賣雙方權益
隨著房地產景氣反轉向上,多家業者趕潮推案,而業著間良莠不齊,消費者有可能碰上不肖業者在買賣中間動手腳,致使蒙受損失。因此,如何避免一屋二賣、賣方非所有權人、未過戶買方名下即遭法院查封、賣方不點交房,甚至買方反悔拒付尾款屋等情事發生,就有待健全周延的服務來積極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現今的仲介業者一般都已透過產權調查制度,在「物的瑕疵保證」做到一定的水平,但在已經付出的金錢的部分,卻仍為消費者選擇性的保障服務。如果我們從交易行為來看,在簽約前期,買方需先繳三成的自備款,但仍未過戶至名下,無任何安全保障,惟恐標的物被中途查封或出錯;一旦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因買方七成貸款尚未交付賣方,或藉機拖延拒絕付尾款,將使賣方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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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購屋應付各項稅費
購屋應付各項稅費介紹 
不動產涉及層面較廣,相關的稅費繁雜,所以購買不動產時,除了買賣總價外,還應一併考慮到各項稅費。因為這些稅費不像整修、裝潢、添購傢俱家電等可由購屋者手頭是否寬裕來決定預算多寡,而是屬於購買不動產的必要支出。一般而言,當您簽約後買賣成定局時,這些應付的稅費也同時確定了,要移轉產權過戶至您的名下這些該繳付的稅費就必需完納與理清。所以建議您購買不動產時,最好將這些稅費先計算好並且把它加上買賣總價,視為總價的一部份,以免捉襟見肘致購屋壓力過大。
由於常有人容易將『稅』、『規費』、『費用』等概念混淆,順便在此簡單介紹『稅』、『規費』、『費用』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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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延遲交屋 買方回租減少損失
每日違約罰金為房價萬分之5
2013年12月07日

簽買賣契約時,地政士、房仲和買賣雙方都會在場,應於此時談妥所有細節。林琨凱攝
【潘姿羽╱台北報導】經歷了漫長的選屋過程,大部分民眾簽約後,都迫不及待地想要搬進新家。但當賣方提出延遲交屋的請求,買方要如何因應才能保障權益?專家指出,賣方無法如期交屋,買方可依契約訂定的罰則要求支付罰金,或以租賃方式回租給賣方,減少損失。





不動產交易動輒千萬元,買賣流程自然較繁瑣,不像一般生活用品,可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簽買賣契約時,雙方約定「最後交屋日」,賣方必須在最後交屋日前完成點交,讓買方確認房屋沒有問題,才將權狀等相關文件交給買方。
不過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指出,實務上,常碰到原屋主買新賣舊,新房子尚未交屋,只好向買方請求延後日期以暫住的情形。但因雙方已簽名同意契約上最後交屋日的期限,即便賣方事後表明無法達成,買方仍有權拒絕延後交屋日期,並依契約罰則辦理,通常賣方違約,每日須負擔房價萬分之5的罰金。


回租賣方視同點交
假如買方顧及人情,願意讓賣方延後交屋。游璿樺建議,最好在契約空白處加註補充協議,延後原因、新的交屋日期都須白紙黑字記下並簽名,且賣方是否支付罰金、或是無條件延後日期,都應仔細註明。
房屋過戶後,買方就算無法入住,仍須負擔房屋貸款,甚至得多花一筆錢租屋。住商不動產總部加盟行政處執行協理吳光華表示,假如賣方因故須延遲數月甚至半年,雙方同意的前提下,買方不妨以出租方式,將房屋租給賣方,租金便可支付房貸,減少損失。不過他提醒,房屋回租給賣方,視同點交。
房屋買賣中,賣方有義務交付完整標的物。游璿樺指出,除非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賣方只要到了約定點交日仍未點交,買方可寄存證信函催告,要求賣方在相當期限內如期點交。他表示,當催告的期限屆滿,賣方仍不交屋,買方甚至可解除契約。
買賣流程中,雙方簽署買賣契約後,得依序申報稅捐、完稅、申辦貸款,然後將房屋過戶。吳光華解釋,過戶後,雙方再次確認屋況,簽點交同意書,接著辦理履約保證的建經公司將價金撥到賣方戶頭,地政士則將權狀等相關文件交給買方。
可請仲介協調問題
但若發生賣方延遲交屋情形,吳光華指出,建經公司和地政士都是看到點交同意書後才會撥款、交付權狀。雖然買方在簽約時,便會支付服務費給仲介,也有協調分期給付,但對仲介公司來說,直至交屋才算結案,買方協調過程若有問題,仍可請仲介公司幫忙。

買賣契約內會約定最後交屋日,賣方須在期限內交屋,否則形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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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獲配偶贈與不動產 持有期可合併計算2015-03-10 02:58:32經濟日報 台南訊台南市劉小姐問:出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是否可以加計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發布之解釋令規定,夫妻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而後欲銷售該不動產,於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該分局舉例,甲乙於90年結婚,甲於95年買賣取得A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3年1月1月將前揭不動產贈與乙並完成移轉登記,嗣後乙將該筆不動產出售,因除乙本身之持有期間外,得加計甲於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持有期間,致持有期間已逾兩年,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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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於弄出一個支援IE&&FireFox的公告欄(News)
 
2.跑馬燈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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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會有被免費信箱誤判成垃圾信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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