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沒有免稅優惠。財部指出,此種行為屬於債權交易,與出售取得所有權土地的情形不同,無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的待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出售已取得所有權的土地,依法獲利可免納所得稅,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載明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同時,銷售時應開立「免稅」銷項發票。
不過,企業買進土地如果是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性質即非出售土地所有權,而是債權買賣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按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