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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有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權利,切記不要輕易遷出戶籍。

財政部指出,申請享受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等租稅優惠者,其所出售及重購的自用住宅均須辦完戶籍登記,否則即會因條件不符,喪失退稅資格。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仍可檢附

  • 1.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
  • 2.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 3.戶口名簿影本

      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享受換屋的節稅優惠。

為鼓勵換屋,重購自用住宅的納稅人,不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以向政府申請退還因出售舊有自用住宅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以所得稅為例,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財產交易所得稅,申辦退稅條件包括: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說,符合申請退抵稅的「自用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出售房屋與重購房屋均已辦完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部分的增值稅退稅優惠者,其條件亦相同。

舉例來說,甲為換屋,103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總價款1,800萬元的新屋,並在103年12月17日出售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舊宅,總價款1,700萬元,104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申報104年度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但是甲坐落文山區的舊屋自99年6月購入後,雖辦完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100年7月時,甲因子女就學需求,將戶籍遷至大安區,導致甲103年12月出售文山區房屋時,出現沒有設籍的現象,不符合「自用住宅房屋」規定,無法申請抵稅。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節稅技巧─重購退稅篇

一般民眾可能都知道出售自住房屋一個人一生可以享受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是可能不知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退還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要辦理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一定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二年內。

三、要注意的是先購後售者必須在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始有適用。

四、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六、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

七、新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才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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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優惠

退稅,申請時要檢附的證件如下:

一、申請書乙份。

二、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或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四、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請立據切結書)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五、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另外,重購退稅並無次數的限制,民眾可以輕鬆換屋,但是要注意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也就是不可以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是將戶籍遷出,甚至連夫妻之間的贈與都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節稅秘笈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妙方

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政府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為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重購退稅,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符合條件                                             
原有房地產
簽約買賣之前1整年都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的情形。
土地上有房子,房子是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
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戶籍設在這個房子上,如果平時未設戶籍,只要在簽約買賣當時設好戶籍就可以了。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先買新房屋,再賣出舊房屋,買新房屋時,舊屋要符合自住的條件,包括設有戶籍。
土地面積不受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巿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限制。

新購房地產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也就是買房子和賣房子是同一個人,賣掉誰的房子就以他的名義買進新的房子,如果賣掉太太名下房子後另以先生名義買進新房子,就不能退稅了。
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好戶籍登記。
新購房屋沒有任何出租或供作營業的情形。
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300平方公尺,約合90.75坪,非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700平方公尺,約合211.75坪。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2年內期限
不管先賣再買或是先買再賣,買賣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

節稅偏方
2年內的起算日期
土地出售後重購或先購土地2年內再出售,2年內的起算日期:
先賣後買:以出售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如期(訂立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先買後賣:以重購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算2年,出售原有土地如期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重購退稅無次數的限制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重購退稅

出售土地可規劃按一般用地繳納
在未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前,若所有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可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繳納再申請重購退稅,可以保留一生1次的機會,作最有利的規劃。

自益信託土地也可以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准予辦理重購退稅。
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後,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也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重購退稅應規劃
規劃重購退稅事前要先了解是否符合退稅規定,如條件不符,但出售之舊屋符合自住條件,可在未逾稅單所記載繳納期限前申請改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綜合所得稅也可以節省
綜合所得稅也有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年度,從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也適用本規定。

舉例說明                                               
甲賣出土地現值1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100萬元時,所繳的3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假如買入現值為80萬元,可以退回10萬元;如買入現值小於70萬元,則無餘額可以退稅。
 
甲出售(重購)A土地在100年4月1日辦好產權登記,在102年3月4日訂立買賣契約重購(出售)B地,如果甲在102年4月2日前如期申報,就符合2年內的規定;如果甲在102年4月3日以後才申報,就不符合2年內的規定,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小叮嚀                                                  
先買後賣土地辦理重購退稅,要符合購買土地時已經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可以;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原先沒有自用住宅土地,僅是單純購買土地,以後再購買第2筆土地後再出售、或是從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或雖然原來持有土地,但沒有設戶籍,於出售時才從第3地將戶籍遷入,都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引用: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8370544112807574573?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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