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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2 項稅款可扣抵應納贈與稅: 同 1 個年度內同一個贈與人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在計算後一次贈與應納稅額時可以扣抵。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就國外的財產贈與時,依照贈與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繳納的贈與稅,可以檢附經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國內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為加計其國外贈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當地如果未設我國使領館時,上面所說的簽證手續可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是公證人簽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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