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民眾延遲申報贈與稅,遭罰100多萬元。非新聞當事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一位住北投的70幾歲老先生,買了一棟房子給兒子,台北國稅局查到,發文通知老先生,要求他在收到公文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公文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老先生恰好出國,幾天後回台北才看到公文,又過了好多天才去申報。已過了公文規定的「十日內」,老先生除了本稅之外,多繳了100多萬元的罰款。
個案發生在去年,台北國稅局官員說,老先生到國稅局說明時,說他有看到公文,但回台北之後,很快又出國去了,把申報這件事給「忘了」,待回國後再處理,已過了十日內期限,不是故意置之不理。
還不到國稅局開單,老先生就已經申報了,但還是吃了國稅局的罰單,而且罰了100多萬元。老先生向國稅局爭取未果,把本稅和罰款都繳了,並沒有申請復查。國稅局官員說,不是稅捐機關要為難納稅人,而是稅捐機關只能「依規定行事」。
官員指出,在這個個案中,有個「送達」的規定,納稅人平常比較不注意。現在住宅大廈多,很多住家的掛號信件、包裹都由大樓管理員或警衛代為簽收,只要管理員簽收了,就完成送達的程序。前述所謂「十日內」就從送達開始算。「是從管理員簽收開始算,而不是從老先生收到開始算。送達定義會這麼訂,是因為依一般程序,管理員都會把文件轉給當事人,而且會請當事人再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