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興建房屋者,即使為建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方式而取得使照者,但是由他人出資建造,則無論其原因是屬買賣、交換、或贈與,應按實質課稅原則,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照日的60天內,向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在買賣後將買方變更為起造人、或由地主出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土地交換房屋)、或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以子女為起造人名義(贈與)等情形,則起造人都均應按適用契約種類,申報契稅。
稅務局提醒,如有非以自有資金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照的起造人,應儘速於期限內報繳契稅,以免經人舉發或被該局查獲後,須追補契稅及處以罰鍰。但是建造中房屋如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接,繼續建造房屋。則應視為營繕工程,而非房屋買賣,免徵契稅。
引用:http://times.hinet.net/news/16488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