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購屋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老先生出錢幫國外的兒子在台北買了一棟房子,要算「現金」贈與?還是「不動產」贈與?兩者贈與稅和罰款差很多。台北國稅局最後依「不動產贈與」核稅,讓老先生省了逾千萬元稅款和罰款。
這位老先生住北投,出錢付款給賣方,買下不動產後,也沒有過到自己名下,直接過到兒子名下。這個案例讓台北國稅局有些傷腦筋:老先生是贈與現金?還是贈與不動產?
如果是贈與現金,依登錄的買賣實價,確認老先生付了約8,000萬元。個案發生在民國106年贈與稅率提高之前,適用10%的單一稅率,扣除220萬元免稅額,贈與稅約778萬元〔(8,000萬元贈與額-220萬元免稅額)×10%=778萬元〕。
國稅局在去年查到這個個案,發文要求老先生申報贈與稅,老先生未在公文送達十日內申報。現金贈與案件依規定裁罰本稅的一倍,罰款778萬元。本稅加計一倍罰款,老先生要繳交約15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