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用住宅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出售或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前揭自用住宅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其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內。
(三)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四)原財產交易所得未由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
若符合上述條件,可檢附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所得稅額,係指出售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所得稅額。另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出售及重購價額僅以「房屋」價額比較,若買賣契約書僅約定總價者而未區分房屋價額,應先依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出房屋價額,再進行比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5年度購入A自用住宅,買賣契約書約定房屋價額470萬元;2016年度出售原有B自用住宅,出售時買賣契約書並未區分房地價格,僅載明總價額1,200萬元,則應依房屋評定現值64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256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64萬元之比例計算出售之房屋價額為240萬元〔即1,200萬×64萬÷(256萬+64萬)〕,因重購房屋價額(470萬元)超過出售房屋價額(240萬元),故甲君可於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假設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不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5萬元,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則甲君可申請扣抵的所得稅額為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