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flyguitar問:
我買了棟4樓透天厝後,被鄰居檢舉4樓是違建,並收到市政府的拆除處分書,我找出屋況說明書,當初賣家有勾選「增建」,現在卻被檢舉是「違建」。我們是否可以告前屋主,未告知4樓是違建,主張瑕疵將造成房屋使用權益之耗損,請求賣家減少價金的賠償嗎?
律師戴維余答:
依《民法》第351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讀者若買屋時,已經知道房屋有違建,面對將來遭拆除風險,就無法向賣家請求減少價金,或不當得利返還。反之,如果讀者買屋時不知情,或經賣家保證可永久使用、不會有拆除風險等,那麼賣家就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由契約書判斷瑕疵
在法院實務上,判斷買家是否知道房屋存有違建部分及拆除風險的瑕疵,通常會視買賣契約,以及附件上是否有記載如「建築改良物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增建部分是否曾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主張權利或曾發生爭議」等事項,還有買賣雙方其他的舉證來綜合認定。
建議讀者詳細審閱契約書、屋況說明書,確認交易時賣家有無隱瞞違建、可能遭拆除的風險,或賣家有無保證增建部分可以永久使用等情形,如果讀者能證明在買屋時,確實不知有違建恐拆的瑕疵,才能向賣家請求減少價金,或不當得利返還。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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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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