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不動產被拍賣過戶後,如有欠房屋稅和地價稅的情形,原所有權人有繳納欠稅的義務。
一般而言,民眾訂立土地或房屋買賣契約、辦理產權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然而,經過法院拍賣程序而移轉產權的房屋或土地,不必繳清房屋和地價稅款,即可辦理過戶手續,時常導致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處理完畢。
事實上,土地在法院拍賣時,先前所欠繳的房屋和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的欠稅,原所有權人應負繳納的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補充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的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和房屋稅,屬於優先債權,是可以先於一般債權獲得清償的債權,意即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如果納稅義務人欠繳使用牌照稅,或是非執行標的物的房屋稅和地價稅,則是屬於次優債權,必須依照債權受償的先後順序依序受償。
引用: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