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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先前我先生買房子,貸款人是我先生,我當房貸的連帶保證人,不過房子登記在公公名下,但後來我們離婚了,我名下沒有任何的動產與不動產,請問,我要怎麼樣才可以除掉連帶保證人的身分,或者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可以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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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偶房貸擔任連帶保證人,一旦離婚後,恐難卸除保證人責任。示意圖

律師林育杉答:
「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契約,用白話來說,連帶保證人也算是債務人之一。前夫欠銀行房屋貸款,而在房貸契約中,讀者簽了名願意當連帶保證人,這表示銀行如果哪天要追債,可以分別向前夫與讀者討錢,甚至如果前夫躲起來或是脫產,銀行在他那邊討不到錢,也可以只向讀者要錢,完全看銀行方便,即使讀者名下無財產,但薪水可能因此被扣。在法律上,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銀行必須先找主債務人要錢。雖然讀者已經離婚,但連帶保證人與夫妻關係存不存在毫無關係,除非房貸契約已經解除,或是前夫已經把房貸還清,否則縱使離婚,仍無法解除連帶保證人的身分。讀者如果怕未來無端為前夫的房子背上債務,而想解除連帶保證人的身分,建議與前夫商量要他另覓連帶保證人,然後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同意後就可變更連帶保證人,這方法雖然不一定容易達成,也許前夫不願配合,但嘗試看看或許有機會免除連帶保證責任。(丁牧群/採訪整理)

引用:蘋果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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