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時,若他人將房屋當做營業用途,則應該參考當地一般租金的行情,用以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並未列報其所有房屋的租賃所得,該局查明該地址設有營業稅籍,於是參考當地的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對甲君課以綜合所得稅。甲君申請復查,主張該房屋是無償提供給兄長使用,並未收取租金。該局復查後,查明甲君之兄長確實於該地址經營民宿,而予以駁回。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了經查明是無償且非營業使用外,應該參考當地租金的一般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補充說明,法規中所稱的「他人」,意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因此,甲君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兄長作經營民宿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但因兄長的身分被認定為「他人」,仍然應該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報稅。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該考慮是否有上述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做營業用途的情形。

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是申報的金額偏低,稅務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引用:聯合新聞產經

 

看完文章別忘了按 讚 ,一起分享善知識 唷!  

    分享讓您快樂、感恩讓您幸福~

LINE LINE  FB台南生活情報站-1  

      

免費閱讀好文~~請進來看看哦!

 FB-生活情報站  

FB 4    

 訂閱LINE生@活圈 加我為好友 LINE@    

  分別訂閱需求的文章,(當然您也可以3個都加) 

   土地  透天  大樓    

  點我看更多  1 2 3  

免費閱讀好文~~請進來看看哦!

FB-生活情報站

房地產資訊

透天/別墅 房訊

土地/廠房 房訊

公寓/大樓 房訊

大台南銷售物件總匯】,或於搜尋列打李長津.TW

房地產需求專人服務專線】:0970209311  

arrow
arrow

    李長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