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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何謂「耕地」呢?

A:按照現行法令規定,土地的分區、地目或編定用地類別屬於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便是「耕地」。

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或 工務局(建設局)洽問所擁有土地的分區、地目或編定用地類別: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  農牧用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  之分區範圍內暫未依法編定的田、旱  地目土地。
  • 依都巿計畫法劃定為  農業區、保護區  田、旱地目土地。
  • 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會

            同有關機關認定屬於前述三項情形之一的土地。

 

Q2:耕地分割依現行法令須達面積0.25公頃的耕地,有哪些情形可特別准許分割?

A:每筆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特別情形如下:

  • 買賣交換贈與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故此種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而且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 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 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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