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覺得我們蒐集的文章您有幫助,幫我們按"讚" 喔!☆☆

目前分類:房地合一稅 (25)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經濟日報 張欣民

出乎意料之外的,6月5日房地合一稅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當然市場上早就在沙盤推演何時進場購屋最有利?什麼方式可以節稅、避稅?更關心的必然是未來房市景氣走勢,因房地合一稅改順利通過,不確定因素消失,未來房市應該還是會再回歸到基本面!

房地合一23456  

真的是跌破市場專家的眼鏡,房地合一稅在大家普遍不看好的情況下,竟然順利的過關斬將,在送出行政院,進到立法院之後,並沒有如之前很多的預測,房地合一稅會在立院遭到多方阻難,甚至可能還會有立委大打出手,或是法案內容遭到大刀亂砍,成了四不像法案。 

 

房地合一稅順利闖關 跌破市場專家眼鏡

文章標籤

李長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7日電)房地合一稅三讀通過,房仲業認為,明年元旦實施前,議價空間更具彈性,此時正是選屋挑屋好時機;持有房屋逾2年的賣方也可趁不課奢侈稅,且以舊制計算稅額,趁有需求快售屋。

買房  



東森房屋嘉義仁愛加盟店估價師、嘉義巿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陳文祥表示,現在房地合一制不確定因素已消失,將可帶動一波購屋人潮,有利未來房市交易量增,目前距離明年元旦新法實施前,議價空間更具彈性,建議消費者可趁此時機挑選合適的物件,一圓購屋的想法。

東森房屋總部法務協理周秉瀛分析,賣方在新法實施前,若房屋持有滿2年,可免奢侈稅,出售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依現行「財產所得標準」來核課,房屋適用房屋評定現值課徵(撇除豪宅產品),將有獲利空間,應把握今(2015)年下半年時間售出。

周秉瀛指出,若在2014年1月2日後才取得物件,因持有未滿2年,到明年新法實施後,因奢侈稅退場等同房屋取得成本變低,依新稅賦規定有獲利才課稅,對短期投資客而言,更是售屋好時機。

周秉瀛表示,房地產不利的因素已消弭,此時中古屋的議價空間大,買方應把握購屋時機,賣方此時售屋期間可望縮短,獲利可提早實現。

全國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張瀞勻表示,房地合一上路後,房價要降不容易,因為房貸利率仍低,且專家預估今年內央行升息機率不大,此外,手上持有不動產者大多口袋夠深而不急於出脫,因此房價即使修正,也不可能回到10年前的水準。

張瀞勻預估,房地合一實施前,民眾對於新法規不熟悉,房市會有混亂期,房價將會盤整,有需求的消費者可趁機進場,展現購屋誠意都可爭取賣方一些議價空間,預估下半年交易量將會優於上半年。

 

引用: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506070040-1.aspx

 

文章標籤

李長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作者 

立法院院會於 5 日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建立房地合一稅制,稅率共分四級,最高為 45%,將於 2016 年上路,對於 1 年內短期頻繁交易的炒房者將課徵重稅。

 房地合一稅今立院三讀通過,自明年度起上路   

據 5 日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中規定,持有 1 年以下出售課稅率45%;持有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稅率 35%;持有超過 2 年到 10 年以下稅率為 20%;至於持有超過 10 年的稅率則為 15%。至於在自用住宅交易所得優惠部分,以獲利 400 萬元為免稅門檻,利得超出免稅額的部份,則按 10% 稅率課徵。 

此外,明年元旦起配合房地合一稅上路,將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房地合一

文章標籤

李長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立院三讀 房地合一稅明年元旦上路


文章標籤

李長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房地合一施行前…留意重購退稅門檻  

2015-05-25 00:04:5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制施行前,換屋族必須注意重購退稅的門檻條件。財政部指出,新制實施前換屋者,仍要符合重購新屋是「以小換大、以低換高」的要件,且新屋價格高於舊屋僅能按房屋單價比較,並不包含土地。

財政部提醒換屋族注意,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僅能就「房屋」部分的出售價格,與重購新屋的價額作比較,並非指「房屋及土地」的合計總價。

因此,如果買賣合約書是以總價額簽訂出售房地者,且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須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各別價格。

舉例來說,甲以1,000萬元出售A自用住宅,並以1,200萬元價格買進B新屋做自用住宅使用。由於甲出售A屋及買進B屋均未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價格,依照財政部規定應以【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的房地比計算,假設舊屋A的房屋價值為200萬元;新屋B的房屋價值為400萬元,因為新屋價值高於舊屋,甲可向國稅局申請退(抵)應納的所得稅;反之,則無法申請退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應自出售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即可在重購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應納綜所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售屋所得稅。

文章標籤

李長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2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