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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贈與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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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民眾延遲申報贈與稅,遭罰100多萬元。非新聞當事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一位住北投的70幾歲老先生,買了一棟房子給兒子,台北國稅局查到,發文通知老先生,要求他在收到公文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公文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老先生恰好出國,幾天後回台北才看到公文,又過了好多天才去申報。已過了公文規定的「十日內」,老先生除了本稅之外,多繳了100多萬元的罰款。

個案發生在去年,台北國稅局官員說,老先生到國稅局說明時,說他有看到公文,但回台北之後,很快又出國去了,把申報這件事給「忘了」,待回國後再處理,已過了十日內期限,不是故意置之不理。

還不到國稅局開單,老先生就已經申報了,但還是吃了國稅局的罰單,而且罰了100多萬元。老先生向國稅局爭取未果,把本稅和罰款都繳了,並沒有申請復查。國稅局官員說,不是稅捐機關要為難納稅人,而是稅捐機關只能「依規定行事」。

官員指出,在這個個案中,有個「送達」的規定,納稅人平常比較不注意。現在住宅大廈多,很多住家的掛號信件、包裹都由大樓管理員或警衛代為簽收,只要管理員簽收了,就完成送達的程序。前述所謂「十日內」就從送達開始算。「是從管理員簽收開始算,而不是從老先生收到開始算。送達定義會這麼訂,是因為依一般程序,管理員都會把文件轉給當事人,而且會請當事人再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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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台北報導

2/1日新國會上路,行政院擬重送長照保險法草案,綠營智庫社福小組召集人台大社會系教授林萬億極力反對,表示新國會上路後,很快由綠委提案修改長照服務法增訂財源條文,將遺贈稅由10%提高為20%,並利用房地合一稅新財源挹注長照服務,由政府稅收照顧老人及失能者。

籌長照財源 新政府擬調高遺贈稅  

林萬億認為,長照保險法屆期不續審,看守內閣大可不必重送具爭議性法案,倘若國民黨再重送長照保險法,應會被擱置不審。他透露,新國會上路後,很快會提出長照服務法增加財源法條,穩定財源有二大方向,一是遺贈稅自10%提高至20%;另是今年新上路房地合一稅源,約可新增100多億元;而長照服務一年預算規模估僅需300億元。

 

他說,遺贈稅率馬政府由60%一下降至10%太低,並不合理,且引資金回流效果也不佳,要再調高10%比較合理。「照顧老人是政府責任,不需另開辦保險」。林萬億強調,要年輕人或嬰兒一出生即出錢且企業負擔4成,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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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土地是以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再乘以持分,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二者合計數即為該不動產之贈與價值,而不是以市價計算。由於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假設上述房地之計算價值為660萬元,如贈與人分3年以每年移轉各三分之一持分方式贈與,總計贈與價值不超過220萬元,且各該年度亦無贈與財產給予他人,可以免繳贈與稅。

 

欲贈與不動產該如何辦理,才能免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不動產之贈與,首先須向該不動產所轄的稅捐處辦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然後向贈與人贈與時戶籍地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最後再向該不動產所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所以,如贈與人分3年以每年移轉三分之一持分方式贈與,那麼,上述相關應辦理事項亦須逐年辦理。
該局並說明,贈與人贈與時戶籍地在臺北市的話,除了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總局申報外,可就近至所轄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etwmain)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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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在今(104)年年初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受列管5年。其子因債務問題,於該列管5年期間內,決定出售其受贈的持分農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受贈農地5年內出售部分持分 就該部分追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時,案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以民眾詢問的案例而言,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等文件,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工商即時)

 引用: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818003982-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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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2 項稅款可扣抵應納贈與稅: 同 1 個年度內同一個贈與人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在計算後一次贈與應納稅額時可以扣抵。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就國外的財產贈與時,依照贈與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繳納的贈與稅,可以檢附經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國內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為加計其國外贈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當地如果未設我國使領館時,上面所說的簽證手續可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是公證人簽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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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98 年 1 月 23 日起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贈與人同 1 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但 98 年 1 月 23 日以前之贈與,則是贈與淨額 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得應納稅額。稅率及速算公式如下 贈與稅速算公式(95年1月1日生效) 贈與淨額 (元) 稅率 累進差額 (元) 67萬以下 4% 0 超過67萬-189萬 6% 13,400 超過189萬-312萬 9% 70,100 超過312萬-434萬 12% 163,700 超過434萬-557萬 16% 337,300 超過557萬-802萬 21% 615,800 超過802萬-1,558萬 27% 1,097,000 超過1,558萬-3,228萬 34% 2,187,600 超過3,228萬-5,009萬 42% 4,770,000 超過5,009萬以上 50% 8,777,200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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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 2 項: 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依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1 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 5 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1 條 )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 (財政部 65.9.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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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但在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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