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有技巧,不懂!就虧大了


[caption id="attachment_231" align="alignnone" width="879"]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caption]

【MyGoNews林湘慈‧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2013年度出售房屋,已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為何仍收到國稅局輔導申報函?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出售房屋係屬財產交易所得,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且在核課期間內,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稽徵機關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民眾雖已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當年度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稽徵機關仍得另行調查,並無納稅義務人得選擇按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所以方小姐收到國稅局輔導函時,如核計有財產交易所得,請自行檢視計算後補報財產交易所得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引用: http://m.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2847/%E7%AD%86%E8%A8%98%E8%B5%B7%E4%BE%86%EF%BC%81%E8%B2%A1%E7%94%A2%E4%BA%A4%E6%98%93%E6%89%80%E5%BE%97%E7%94%B3%E5%A0%B1%E6%9C%89%E6%8A%80%E5%B7%A7%EF%BC%8C%E4%B8%8D%E6%87%82%EF%BC%81%E5%B0%B1%E8%99%A7%E5%A4%A7%E4%BA%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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