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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延遲交屋 買方回租減少損失


每日違約罰金為房價萬分之5


2013年12月07日


簽買賣契約時,地政士、房仲和買賣雙方都會在場,應於此時談妥所有細節。林琨凱攝

【潘姿羽╱台北報導】經歷了漫長的選屋過程,大部分民眾簽約後,都迫不及待地想要搬進新家。但當賣方提出延遲交屋的請求,買方要如何因應才能保障權益?專家指出,賣方無法如期交屋,買方可依契約訂定的罰則要求支付罰金,或以租賃方式回租給賣方,減少損失。













不動產交易動輒千萬元,買賣流程自然較繁瑣,不像一般生活用品,可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簽買賣契約時,雙方約定「最後交屋日」,賣方必須在最後交屋日前完成點交,讓買方確認房屋沒有問題,才將權狀等相關文件交給買方。
不過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指出,實務上,常碰到原屋主買新賣舊,新房子尚未交屋,只好向買方請求延後日期以暫住的情形。但因雙方已簽名同意契約上最後交屋日的期限,即便賣方事後表明無法達成,買方仍有權拒絕延後交屋日期,並依契約罰則辦理,通常賣方違約,每日須負擔房價萬分之5的罰金。







回租賣方視同點交


假如買方顧及人情,願意讓賣方延後交屋。游璿樺建議,最好在契約空白處加註補充協議,延後原因、新的交屋日期都須白紙黑字記下並簽名,且賣方是否支付罰金、或是無條件延後日期,都應仔細註明。
房屋過戶後,買方就算無法入住,仍須負擔房屋貸款,甚至得多花一筆錢租屋。住商不動產總部加盟行政處執行協理吳光華表示,假如賣方因故須延遲數月甚至半年,雙方同意的前提下,買方不妨以出租方式,將房屋租給賣方,租金便可支付房貸,減少損失。不過他提醒,房屋回租給賣方,視同點交。
房屋買賣中,賣方有義務交付完整標的物。游璿樺指出,除非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賣方只要到了約定點交日仍未點交,買方可寄存證信函催告,要求賣方在相當期限內如期點交。他表示,當催告的期限屆滿,賣方仍不交屋,買方甚至可解除契約。
買賣流程中,雙方簽署買賣契約後,得依序申報稅捐、完稅、申辦貸款,然後將房屋過戶。吳光華解釋,過戶後,雙方再次確認屋況,簽點交同意書,接著辦理履約保證的建經公司將價金撥到賣方戶頭,地政士則將權狀等相關文件交給買方。



可請仲介協調問題


但若發生賣方延遲交屋情形,吳光華指出,建經公司和地政士都是看到點交同意書後才會撥款、交付權狀。雖然買方在簽約時,便會支付服務費給仲介,也有協調分期給付,但對仲介公司來說,直至交屋才算結案,買方協調過程若有問題,仍可請仲介公司幫忙。




買賣契約內會約定最後交屋日,賣方須在期限內交屋,否則形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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