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9月1日起,戶籍謄本申請人資格有重大變革!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上面第(四)點簡單意旨就是說:
直系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媳婦、女婿)及旁
系血親(兄弟姊妹、伯叔舅姑姨)自104年9月1日起,皆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
法規名稱: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
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
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
,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
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
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
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引用: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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