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編輯:陳定瑜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財政部66年2月26日 台財稅第31250號函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可免徵房屋稅;如果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使用執照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至於地上立體停車場,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未收費者(自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營利事業所有地面上建築物專供員工停放汽車、自行車使用者,比照立體停車場課稅,如非屬自用而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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